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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4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 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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