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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2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

执法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 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以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撤销施工许可证,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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