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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5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安管人员”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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