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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3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3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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