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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0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用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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