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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0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 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1/3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7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1/3以上 2/3 以下的。处罚标准:处 7千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2/3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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