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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1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 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6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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