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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5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机构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以上 7%以下 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7%以上 10%以 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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