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5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 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 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 1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 1个月以上 2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 2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