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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2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8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发布,20134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或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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