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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4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万元以上至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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