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19:1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二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