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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1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二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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