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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1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6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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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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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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