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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2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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