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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2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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