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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4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 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上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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