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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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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