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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5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警告。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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