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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1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执法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 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7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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