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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0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万元以上 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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