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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3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30%以下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30%以上 40%以下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40%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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