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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