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 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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