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行政说明
事项名称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执法依据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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