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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5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万元 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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