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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3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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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8-7876755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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