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行政处罚
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执法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 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二次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