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执法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刻划、涂污2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刻划、涂污2处以上5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刻划、涂污5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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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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