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执法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1处,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2处,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处以上,或总面
积2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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