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执法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架设线缆30米以下,或安置设施3处以下,或接 用电源3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架设线缆30米以上50米以下,或安置设施3处以上5处以下,或接用电源3处以上5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架设线缆50米以上,或安置设施5处以上,或接用电源5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