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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0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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