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发布时间:2023-11-21 09:0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