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于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1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