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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1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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