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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9 14:5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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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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