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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30 10:30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执法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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