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发布时间:2023-11-30 10:33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