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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30 10:45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法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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