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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物业管理违法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8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38号

单位名称 河南中州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224MA9FPDB681                

   址: 东明镇桃花谷路鸿泰金海岸住宅小区一号商业房                     

  本机关于2023  818 你(单位)侵占公共部位、设施设备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卢氏县春晖苑小区西区地下侵占公共部位、设施设备(将开发的春晖园小区西区地下原设计为电信间、空调房、空地等部位分隔、封闭为储藏室共计61处,面积共计684平方米,目前处于竣工状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定,你(单位)的侵占行为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公司委托人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规划证及详细审批书、原规划平面图,侵占后平面图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单位违法侵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侵占、损坏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决定对你(单位)违法侵占的行为作出:1、责令你公司15日内自行改正恢复原状;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17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户名:卢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