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三十九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洪建国、王振江、李科、莫帅林、王江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按照卢氏县城乡总体规划(2021-2035年)提前变更土地性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卢氏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4年6月25日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同时原《卢氏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废止。
批复实施后的《卢氏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的城区主次干道实施道路建设时,需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实施项目建设,当前,规划的城区道路均可以依法报批。关于提案中“提前变更土地性质”问题,需要项目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后,可依法申请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