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朱仲夏、胡光君、殷守义、张翠平、呼延荣、马震、刘朝辉、闫鹏鹏、拜云龙、孙慧媛、王刚等11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优化河南省卢氏县农村教师职称晋升政策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县教育领域各项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宝贵建议。根据批示,该提案由人社局牵头,教体局配合整改,我们对此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取消岗位数量限制,落实“专职职数”政策的答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58号)、《关于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若干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23〕2号)文件要求:“实施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对在农村学校累计从师分别满20年和25年,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分别取得中级和高级职称的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实行县城内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单列,不占所在学校常设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聘用……”。按照上述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我县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应按照文件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实行岗位单列,按需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结合卢氏教育实际情况,县教育体育局于2025年3月18日印发了《卢氏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卢氏县农村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卢教字〔2025〕31号),进一步优化了我县农村教师职称评聘机制,我县农村学校教师均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政策缺乏灵活性”问题的说明与改进措施
您指出的“卢氏县未结合农村小规模学校实际,机械套用‘7个副高岗’门槛,忽视政策倾斜初衷”问题,我们深表理解。为切实解决乡村教师职称评聘难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我县在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若干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23〕2号)等政策基础上,已制定并实施《卢氏县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优化农村教师职称评聘机制,服务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
《办法》在高级岗位设置上,充分考虑了农村小规模学校的实际困难,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倾斜性:
1.总量核定与比例设置。明确规定各学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按本校高级岗位总量的10%(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核定)进行设置。
2.小规模学校特殊倾斜。特别规定“高级岗位总量少于六个的学校,其‘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不单独设置,由学校在本校高级岗位总量内统筹使用”。这一条款是政策灵活性的关键体现。其出发点正是考虑到小规模学校高级岗位基数小,单独划出少量“定向岗”可能导致岗位碎片化、使用效率不高,甚至可能加剧评聘矛盾。允许其统筹使用,实质上是赋予了这些学校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学校师资结构、发展需求和教师实际情况,在最需要的时候、将有限的岗位资源用于最合适的人选(无论是通过常规评价还是符合乡村实际的评价标准晋升的教师),从而更精准、更有效地落实政策倾斜初衷,激发教师扎根乡村的积极性。
3.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办法》还赋予学校“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需求,动态调整常设岗位与‘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的使用比例”的权力,确保岗位设置与人才发展需求相匹配,实现“人岗适配”。
因此,对于小规模学校不单独设置“定向岗”,并非忽视倾斜政策,而是结合其“岗位总量少”的客观实际,采取了一种更务实、更灵活、更有利于学校自主用人和教师发展的倾斜方式——即不设硬性分割,赋予学校统筹使用的自主权,确保宝贵的岗位资源能发挥最大效益。
三、关于“监督与问责机制缺失”问题的说明与强化措施的答复
您提出的“职称评聘流程不透明,未严格落实‘五公开’原则,导致政策红利未能落地”的问题,我们高度关注。职称评聘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确保公平公正是生命线。我县职称评聘工作始终坚持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指导和规范下进行,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
(一)职称评审环节:
1.源头公开与监督。评审工作从学校层面即启动监督即启动。学校职称评审方案的制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认定、申报人业绩材料等,均要求在校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五公开”之: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重要体现)。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对此环节高度关注,全程监督其公开透明,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对收到的任何教师反映或举报,均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督促整改。
2.评委产生与管理。评审专家由三门峡市职改办根据当年参评人员数量、学科专业分布情况,从省级或市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评委年度轮换制度。评委会组建后,由县人社局对评委进行全程封闭式管理。
3.过程监督与风险管控。评审过程由县纪委监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和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共同实施全程监督与风险管控,确保评审环境风清气正。
4.评审规则与决策。评审严格依据全省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审会议中对有争议的问题,由全体参评专家集体讨论决定;评审结果采取参评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
5.结果公示与确认。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第一时间在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及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人社局正式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二)职称聘任环节:
1.岗位信息公开。用人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公布拟聘岗位的职责、聘任条件、工作程序及日程安排等。
2.个人申请。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3.单位考核与公示。用人单位成立聘任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含民主测评、业绩评价等),形成聘任意见,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材料审核与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拟聘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填写《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用人单位汇总所有申报材料及聘任表,报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初审,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5.办理聘任手续。经审核备案后,由县人社局办理聘任手续,发放聘任证书。
综上,我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从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评审答辩、结果公示到岗位聘任的各个环节,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开公示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五公开”原则。我们设立了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在评聘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确保职称评聘政策的“红利”公平、公正、有效地惠及广大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
四、关于完善农村教师职业发展配套机制的答复
农村教师是农村教育的“根”,塑造着乡村振兴的人才基础。但是根据豫办〔2020〕4号文件《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章第十一条“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包含“河南省”“中原”“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省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因此,卢氏县每年只能上报一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能临时增加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前该项工作已由县委办负责。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及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5号)文件精神,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追授奖励。该项工作奖励权限是根据奖励种类由各级人社部门逐级批准。
五、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持续关注《卢氏县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运行效果,特别是小规模学校统筹使用岗位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强化职称评聘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监督问责,压实各级责任,确保国家、省、市关于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我县落地生根,切实提升乡村教师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幸福感,为推进我县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