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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9 17:30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流程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卢氏县实际,现就卢氏县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改革和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最大限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简易注销便利,努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条件适当、程序简约、全程网办要求,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简易注销业务办理。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登记程序、审查期限和审查要求,力求全流程公开透明。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企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适用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含滞纳金、罚款)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企业)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行政、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主要措施

(一)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 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应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柬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二)简化注销材料。企业申请柬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1 件材料即企业在公示系统公告期满后,系统将承诺书自动导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即可发起简易注销申请,企业只需提交自动生成的《企业注销申请书》,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在公示系统或官网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期为60天。

(三)实行告知承诺。调整、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申请文书格式,在全体股东承诺书上告知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注销法律责任提示事项,全体投资人在承诺书中对注销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允诺。

(四)建立容错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企业)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行政、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柬易注销登记。对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适当放宽时间予以注销登记。

(五)强化信息核查。全面梳理“僵尸”“空壳”市场主体。通过大数据筛选和实地走访,对全县辖区内长期未年报、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做好摸底排查工作,逐户核查资料,做好证据收集,建立明细清单,确保退出注销企业信息准确性。

(六)探索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在全县范围内探索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三年、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知识产权、无股权被冻结、无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的被吊销企业,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吊销未注销企业进行催办清算和注销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对催告、通知后满六个月仍不办理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手续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七)推行“一事联办”。开通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专区,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成相关部门的注销办理流程。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系统同步将拟申请柬易注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实现“企业注销一件事”一窗受理、一次登录、一次认证,信息共享、限时办理、集中反馈。

(八)规范注销程序

1.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柬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柬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0.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可以补正后受理的情形,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畅通救济渠道。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应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进行警示。企业在简易注销申请过程中证明已将涉及异议的债权债务(如完成税务清税等)处理完毕,可继续申请柬易注销。

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信用惩戒。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系统同步将企业申请柬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线下开设“企业简易注销专窗”,实行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简易注销改革任务落实,充分调动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开展创新工作;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应用与分工协作,帮助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办检查,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三)抓好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简易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简易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简易注销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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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