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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2019年乡镇财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2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查阅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卢氏县2019年乡镇财政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62


卢氏县2019年乡镇财政管理办法(暂行)

 

我县部分乡镇经济结构单一、规模较小,自我保障、自我发展能力弱,为进一步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保证脱贫攻坚等重点支出需求,2017我县制定并实施《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取消了原县、乡“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将各乡镇为县级独立核算预算单位进行管理。为进一步调动乡镇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提升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现对2017年制定的《乡镇财政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划分收入范围、实行目标考核,核定支出预算、保障基本需求,明确奖补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原则,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乡镇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撑。

二、收入划分

按行业类型、缴纳主体、税种、投资渠道、收入类型统筹划分县、乡收入。

(一)县级固定收入

1.县内通讯、电力、烟草、金融、卫生、保险、石化、邮政、交通、融资平台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缴纳的税收;

2.县内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

3.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税收;

4.县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

5.稽查和审计入库的税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非税收入(含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乡(镇)固定收入

1.乡镇属地注册的企业及个人缴纳的正常性税收收入;

2.乡镇属地项目建设实现的税收;

3.烟叶税。

三、2019年收入目标确定办法

1.正常性税收:城关镇、东明镇按2018年税收收入目标增长15%确定;官坡镇按2018年税收收入目标增长18%后再一次性增加800万元确定;其余16个乡(镇)按2018年税收收入目标增长18%确定。

2.烟叶税:依据烟办提供的数据确定。

四、支出核定

(一)人员经费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遗属补助、乡镇工作补贴,以及目标考核奖、健康休养费、平时考核奖、公车补贴个人部分、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通讯补贴等政策性补贴。

(二)运转经费

1.定额公用经费:按当年1月份财政部门工资统发系统中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政府机关3000//年、二级事业单位2000//年核定,保障基本运转需求。预算年度内人员自然增减变动的,核定公用经费总额不再调整。

2.其他公用经费:对公车补贴70%单位统筹部分,县财政局按当年编办、组织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金额据实安排。

(三)专项经费

综合考虑脱贫攻坚、综治、信访维稳、党建、炊事员补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农村综合改革、森林防火、防汛、民政、计生等任务,以及工会活动、职工福利等,核定专项经费30万元/乡镇/,乡镇统筹安排,超支不补。

(四)税收奖励

1.正常性税收奖励:对乡镇实现的除烟叶税外的正常性税收收入实行分档奖励办法。具体:收入目标内按县级分享金额8%奖励,超出当年收入目标部分按县级分享金额13%奖励。

2.烟叶税奖励:一是按各乡镇实现税收5%奖励运转经费;二是按产值1%安排烟叶技术服务费。

3.特殊奖励:对地方财政收入有特殊贡献的乡镇,奖励办法一事一议。即总部经济收入虽不计入乡镇收入目标总量,但在税收奖励中单列,专项用于乡镇运转经费补助。

为保证基本支出需求,各乡镇人员经费由县财政依据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批数额据实、足额保障;运转经费、专项经费、税收奖励实行总额控制,三项合计每乡镇300万元封顶(不包括官道口经济发达镇);对未完成全年收入目标的乡镇,经费补助总额按考虑封顶因素后运转经费、专项经费、税收奖励三项合计数乘以全年收入目标完成比例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是实行目标考核各乡镇收入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县政府实行“每月通报、季度小结、年终总评、奖罚兑现”制度。对完成收入目标的,足额兑现运转经费、专项经费、税收奖励;对未完成收入目标的,全县通报,所属乡镇要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并明确下步措施。

二是严格报告制度县税务局次月5日前向财政局传送上月收入月报,财政部门按月计算汇总乡镇收入完成进度。严禁乡镇挤占县级收入和乡镇之间相互调剂收入,一经发现,县财政2倍扣减涉及乡镇当年收入完成总量、税务局经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合理安排支出为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各乡镇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民生保障和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投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由县政府统一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一年,新办法出台前,本办法延续实施。具体事宜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