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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01-202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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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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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2020〕6号
发布时间 2020-06-05 14:18

关于印发《卢氏县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14:18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查阅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贤里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卢氏县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脱贫办〔2018〕102号)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精神,对我县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是指由财政投资建设的146个光伏村级电站150KW/个)和8个搬迁安置点光伏电站(300KW/个)

第三条 光伏电站收益是指发电收入扣除运行维护、费后,实际可用于扶贫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四条 光伏扶贫的帮扶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村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 按照贫困户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程序要求,对光伏扶贫受益户进行动态管理。

(一)贫困户申报。乡镇、村、组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光伏扶贫政策,贫困农户提出申请后,由村、组按照选定方法和原则对申请的贫困户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初步选定光伏扶贫的贫困户名单。   

    (二)村级评议公示。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光伏扶贫户初选名单审查把关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镇审核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按照选户条件、原则逐村逐户进行实地查看,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并对确定的项目实施户分别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上报县扶贫办、发改委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由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收入,要惠及村集体和贫困户。其中不低于7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光伏发电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产业就业扶贫、脱贫攻坚“扶志扶智”积分、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可视贫困户的家庭状况和贫困程度,分档次进行差异化收益分配。

第八条 光伏发电收益分配工作实施主体为村委会若本村扶贫收益总额较高,在优先满足本村贫困户受益基础上,可由乡镇统筹使用。

第九条 村委会每年年初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形式,研究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前一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条 光伏发电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及时做好收益分配,确保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由县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核算将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月划转光伏结转机构设立的专户;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要及时划转到村

第十二条 光伏结转机构收到划转的光伏收益后扣除税费和运维等费用,及时可分配收益直接入各村在乡镇财政所账户,并将分配拨付情况报县扶贫办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合管护体系,鼓励运用保险工具避险,确保电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 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光伏运维公司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国网卢氏县供电公司负责优先将项目接网纳入农村电网改造提升计划,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明确光伏扶贫主管领导,负责督促协调各村加强电站管理;各村要安排日常管护人员,做好日常巡查维护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和处置,确需拆除、改动和处置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处置的收益归村集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扶贫办、国网卢氏县供电公司、各乡镇等单位,要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扶贫、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卢氏县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卢政〔2017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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