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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03-202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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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卢氏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01-07 08:20

卢氏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7 08:2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查阅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机构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好差评”的评价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提供政务服务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店。

第四条 全县政务服务机构应该根据评价主体办事渠道提供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现场评价是评价主体通过办事窗口设置“好差评”评价装置提供评价服务。非现场评价是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移动端评价、扫码评价、短信评价、电话评价。

第五条 “好差评”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六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度,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办事效率、服务便民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

第八条 “好差评”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评价主体在接受服务后的7日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

第九条 建立差评复合机制。全县政务服务机构应对差评进行复核,确保复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时效性。对“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评价要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为误评或者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经核查确定为差评的,应该在15日内进行整改。若在期限内无法整改,应及时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

第十条 将对“好差评”指标体系纳入全县“一张网”考核,并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及其政务服务移动端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政务服务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窗口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应对考核结果连续排名靠后的政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