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 文章详情

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31 10:52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严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扎实抓好政策落实、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统筹协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资源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全面提升扶贫质量和工作水平。持续抓好“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关于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脱贫攻坚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根据扶贫开发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的标准、程序拟订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工作。

(三)统筹协调行业扶贫工作,动员组织推动社会扶贫工作,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扶贫工作。

(四)参与制定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指导全县扶贫开发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贫困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考核、评估,指导项目库建设。

(五)指导全县产业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开发产业相关政策,协同推进金融扶贫工作。

(六)贯彻执行上级对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的相关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农村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扶贫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

(九)负责全县扶贫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十)参与开展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县级领导联系贫困村服务工作;承担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和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扶贫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扶贫领域信访问题的办理及重点事项的核查工作;负责受理基层群众咨询;负责群众服务平台和举报投诉机制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扶贫信访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开发指导股。负责组织起草扶贫开发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和综合性文稿、汇报;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实施扶贫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减贫标准的制定和目标任务分解;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负责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负责全县扶贫对象档卡管理;负责全县扶贫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扶贫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革命老区扶贫工作;协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扶贫开发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开发产业相关政策,指导全县产业扶贫工作,负责重大产业扶贫工作的协调推进;协同推进金融扶贫和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行业扶贫。负责全行业扶贫工作;协调推动行业部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协助做好行业部门的相关考核工作。

)社会扶贫。负责全社会扶贫工作;负责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扶贫、结对帮扶、对口帮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驻村帮扶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性扶贫社会团体工作。

)宣传教育股。负责扶贫开发宣传、门户网站管理、舆情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负责全县扶贫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考评督导股。负责全县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评估及贫困村退出检查评估;协助做好对乡镇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的考评工作。组织开展扶贫领域督查巡查工作;负责全县脱贫攻坚专项督查巡查组的日常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负责与市脱贫攻坚专项督查组的沟通联络工作;负责问题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六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0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

第七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4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