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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3 11:33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全县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卢氏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卢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含煤矿)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管理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全县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查、考核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省、市调查处理重大以上事故。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协调台风预防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地震等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城镇燃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协调处理全县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应急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按照授权和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卢氏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后勤服务、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综治、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群工作。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指导协调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消防员招录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离退休干部、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预决算、财务审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监督使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驻卢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案管理和科技信息股(规划股)。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乡镇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煤矿抢险救灾工作。

(四)宣传训练和政策法规股。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不含消防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含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负责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指导全县应急管理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普法活动;承担较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等有关工作。

(五)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火灾防治指导股)。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及其综合协调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实施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六)防汛抗旱和地震地质灾害防御救援股。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七)救灾和物资保障股(调查评估和统计股)。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城安全发展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县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基础监督股。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执法工作拟订地方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执法工作,拟订地方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卢氏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暂核定局长1副局长3名,政治处主任1名。

第七条  卢氏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4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