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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7 11:56 来源:卢氏县司法局 作者: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公告如下:

一、以下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卢氏应急管理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

卢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卢氏县财政局(卢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卢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卢氏县林业局

卢氏县农业农村局(卢氏县乡村振兴局)

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卢氏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

卢氏县民政局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卢氏县审计局

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卢氏县知识产权局)

卢氏县水利局

卢氏县司法局

卢氏县统计局

卢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卢氏县文物局)

卢氏县医疗保障局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卢氏县公安局

卢氏县科学技术局

卢氏城关镇人民政府

卢氏东明镇人民政府

卢氏官道口镇人民政府

卢氏杜关镇人民政府

卢氏范里镇人民政府

卢氏文峪乡人民政府

卢氏横涧乡人民政府

卢氏沙河乡人民政府

卢氏潘河乡人民政府

卢氏木桐乡人民政府

卢氏徐家湾乡人民政府

卢氏双龙湾镇人民政府

卢氏五里川镇人民政府

卢氏朱阳关镇人民政府

卢氏汤河乡人民政府

卢氏瓦窑沟乡人民政府

卢氏双槐树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官坡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狮子坪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残疾人联合会

中共卢氏县委办公室(中共卢氏县委机要保密局、卢氏县国家保密局、卢氏县密码管理局、卢氏县档案局);中共卢氏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卢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共卢氏县委宣传部卢氏新闻出版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卢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卢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该公告公布之日起,原2022621公布的《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2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