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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00-2020-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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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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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卢氏县新设居民委员会选举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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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3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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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新设居民委员会选举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31 11:2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查阅次数:

 卢氏县是全国扶贫开发重点县,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近年来,按照“五个一”精准扶贫要求,全县规划建设了一批易地搬迁扶贫安置区(点),大批深山贫困群众搬迁入住,住房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为全县脱贫攻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易地搬迁群众,突出“德治、自治、法治”原则,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好、巩固好、发展好“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要求,在具有一定规模的易地扶贫搬迁社区设立了一批居民委员会,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目前新设居民委员会在兴贤里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下进行居民委员会选举

一、换届选举应遵循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选举权原则。选民平等的参加选举,所有选民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直接选举为主的原则。换选举实行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三种方式,提倡实行社区居民直接选举。

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名额一至二名,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二至三名。

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正地进行公平竞争活动。

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个人的意愿。

公开计票原则。应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推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责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下,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其职责为: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选举宣传和发动工作

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依法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请居民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召集和主持与选举有关的会议,公布选举有关事项和内容

组织推选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

确定选民登记期限,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组织提名、审查、确定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确定并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组织和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解答和处理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主持新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

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计算时间,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截止日期为本社区举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接到居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居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公民

(三)居住地和户籍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由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选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

(五)选民资格认定有争议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

五、选民产生

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登记选民应不少于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总数的百分之五十;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选民应不少于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新一届居民代表均登记为选民。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社区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原则上逾期不予受理。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名单为准。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补正后的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六、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产生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工作在街道乡镇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

居民代表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人数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1000户以下的社区10至25户推选一名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40人;1000户以上的社区20户至50户推选一名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0人。妇女代表不得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人口较少的社区可以不设居民代表。

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采取由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无记名投票、获得投票选民赞成票过半数当选的方法选举产生;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由本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推选提倡将选民中的楼栋长、网格员推选为居民小组长。

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登记造册,报街道乡镇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

1.由居民小组会议提名

2.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3.由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

4.由每个居民小组选出的代表提名

  5.个人自荐报名

6.前四种方式中每一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7.每个提名主体不得提名同一居民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不得提名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居民为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