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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 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4 09:24 查阅次数: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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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首次提出“农村低收入人口”概念。2020年11月,河南省出台《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

  “十三五”期间,河南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大局,出台了一系列兜底保障政策,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考虑到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阶段性任务,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统筹发展社会救助制度已成为“十四五”期间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重点。

  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河南省通过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在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同时,积极破解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难题。《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兜底保障制度设计上,不再区分城乡,对所有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除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外,主要有4个部分。一是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基层上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采集低收入人口的相关信息,做到标准衔接、数据一致。二是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建设并逐步完善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覆盖全省、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定期更新的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创新动态监测方法,完善预警处置机制。三是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专项救助范围扩大到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不再仅限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传统社会救助对象,标志着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全面建立。四是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减轻基层负担、加强监督考核等4个方面,保障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三、有哪些亮点做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与乡村振兴部门“对象互认、数据互通”。河南是全国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村困难群众保障数量居全国第二。《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部门职责进行了详细界定,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推动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审核确认等具体工作,统筹指导各行政村(社区)组织村级调查员、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走访筛查。通过政策衔接、标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户”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在收入认定标准上“两线合一”,达到对象互认、数据互通。

  二是创新动态监测方法,完善预警处置机制。《实施意见》提出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建设并逐步完善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覆盖全省、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定期更新的动态监测机制。基层要采取日常走访、随机调查、信息比对等方法,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发现救助情形特殊的,还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网。

  三是适度扩大兜底保障范围,减少政策的“悬崖效应”。2020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的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已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救助政策,但还有一些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也会遇到基本生活困难或就医、就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目前的救助制度几乎没有惠及这部分人群,形成一定的“悬崖效应”。《实施意见》结合现有救助制度和帮扶措施,从统筹救助资源出发,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不仅细化了对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和救助政策,而且适度扩大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的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而制度化明确了低保“单人保”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四是减轻基层负担,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情况,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按照家庭困难类型依法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作和政策衔接,用好信息化手段,避免重复填表报数采集信息,防止层层加码,减轻基层工作人员的负担。在进行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其申请的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不需要申请人再次主动申请,而是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相关救助政策,经申请人同意后直接予以认定,简化申请流程,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更加便捷。

  四、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民政部要求,我省将低收入人口界定为以下5类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五、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支出型困难人口是指,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状况须符合《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等相关规定。

  六、如何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

  县级政府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街道)受县级政府委托,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对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应当自认定之日起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一)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认定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主要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各地有细化的政策按照各地政策执行。

  (二)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

  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程序分别参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相关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此外,在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基层经办人员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其申请的社会救助条件(如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但符合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经申请人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

  各地可以结合《实施办法》,对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进行细化,便于基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