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卢氏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卢氏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2.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
5.农村聚餐厨师备案登记表
6.流动酒席备案表
7.流动酒席备案证样式
2017年5月19日
卢氏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食安办〔2014〕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酒席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
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辖区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以及农村聚餐厨师的建档与管理;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发放《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1),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乡镇食药监所)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聚餐厨师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第二章 备案与指导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提前5天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报告所在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办。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至500人的,由所在乡镇食品安全办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乡镇食药监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见附件4)。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停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农村聚餐厨师基本要求
第八条 农村聚餐厨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农村聚餐厨师,应到本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办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农村聚餐厨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
农村聚餐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禁止从事餐厨操作。
农村聚餐厨师应按要求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酒席经营者,应当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流动酒席备案证》后方可营业。
流动酒席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流动酒席备案申请书;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培训证明;
(四)负责人固定居住地场所证明;
(五)设施设备名单;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流动酒席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流动酒席从业人员、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应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十二条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三条 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用于加工的刀、墩、案、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十五条 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第十六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 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十八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十九条 农村聚餐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一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三条 使用的餐饮用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 应急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承办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中毒人员送往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二)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及现场;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督促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
流动酒席经营者应将《流动酒席备案证》悬挂或者摆放在聚餐活动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政府和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流动酒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1: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慎用四季豆、扁豆、白果、豆浆、鲜黄花菜等,如需用,必须烧熟煮透。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对每餐宴席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等必须留存100克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附件2: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编号
举办人 姓 名 | 手 机 | 聚餐类型 | 婚宴□ 生日□ 建房□ 乔迁□ 丧事□ 其它□ | |||||||||
聚 餐 地 点 | 聚餐时间 | 月 日 午□ 晚□ | ||||||||||
月 日 午□ 晚□ | ||||||||||||
聚餐人数 | 月 日 午□ 晚□ | |||||||||||
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工情况 | 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 |||||||||||
厨师 | 帮工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健康证明 有□ 无□ | ||||||||
厨师 | 帮工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健康证明 有□ 无□ | ||||||||
厨师 | 帮工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健康证明 有□ 无□ | ||||||||
厨师 | 帮工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健康证明 有□ 无□ | ||||||||
厨师 | 帮工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健康证明 有□ 无□ | ||||||||
厨师 | 帮工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健康证明 有□ 无□ | ||||||||
厨师 | 帮工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健康证明 有□ 无□ | ||||||||
厨师 | 帮工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健康证明 有□ 无□ | ||||||||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 ||||||||||||
指导单位 | 指导人员 | |||||||||||
聚餐情况汇总 | 共办餐次( ) 人数( ) 指导次数( ) 食物中毒人数( ) |
备注:1、该表由受理人员填写,每餐次的菜单作为附件。2、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乡镇食品安全办、乡镇食药监所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乡镇食品安全办、乡镇食药监所。
申报人: 受理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完全知晓《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餐举办人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一.人员管理 | 1.农村聚餐厨师是否进行备案、体检、培训。 | |
2.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工作帽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 ||
3. 农村聚餐厨师和服务人员是否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服务。 | ||
二.场所环境 | 4.食品加工场所是否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 | |
5.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是否清洁卫生,饮用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 ||
6.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 ||
7.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存放农药、化肥和鼠药等。 | ||
三.设施设备 | 8.是否有洗手消毒设施。 | |
9.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清洗盆、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 ||
10.是否实行加工刀具、面案、容器生熟分开。 | ||
11.是否有餐具消毒设施(建议使用开水煮沸消毒)。 | ||
四.采购贮存 | 12. 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是否有亚硝酸盐、违规食品添加剂。 | |
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有否生熟混放。 | ||
14.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藏。 | ||
五.加工制作
| 15.是否加工使用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 |
16. 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有否分类清。甲鱼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是否现杀现用。 | ||
17.半成品容器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是否叠放或直接放地面。 | ||
18.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 ||
19. 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 | ||
六.餐用具清洗消毒 | 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做到生熟分开。 | |
21.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保持清洁。 | ||
七.食品留样 | 22.每餐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等是否按要求进行留样。 | |
整改建议:
|
举办者(签字): 承办者(签字)
指导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 件5:
农村聚餐厨师备案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服务区域 | 健康证明 | 培训情况 | 备注 | |||
无 | 过期 | 有效 | 未培训 | 培训次数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流动酒席备案表
经营者姓名 | 联系电话 | 一寸正面 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
现住址 | |||||||||||
备案名称 | |||||||||||
本次备案属于 | □ 首次备案 □再备案 □ 补发 □ 变更 ( ) | ||||||||||
备案 事 项 | 设施 设备 名单 | 承办能力 | |||||||||
从业人员总数 | 体检人员数 | ||||||||||
提供资料 |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负责人固定居住地场所证明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本人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证明编号 | 备案证明 有效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附件7:
流动酒席备案证(样式)
编号:卢流席(年份)***号
经营者名称: 联系方式 :
负责人: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从业人数 : 承办能力:
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时间:
该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